(本文转载自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 公众号)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劳动能力的观点。结合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劳动能力具有主观与客观两种认识角度。主体角度的劳动衡量标准可以实现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却隐含着技术进步的阻碍性因素;客体角度的劳动衡量标准有利于技术的进步,但却容易导致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应该从主体角度与客体角度的结合与统一来全面考察劳动的度量问题,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提供科学依据。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未来社会分配原则的基本设想及劳动能力观点的提出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派的分配原则,设想了未来社会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分配原则。在未来的社会中,生产资料由劳动者集体占有,由社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各部门的比例关系来分配总劳动。这样,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实现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统一,因为“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在分配方面,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超越以等量劳动相交换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法权,实现按需分配的原则,保证人的平等的真正的实现;而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在这样的社会阶段中,显然还存在着分工,不同劳动岗位上的劳动者“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社会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它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也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只不过,“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等量劳动相交换成为在每一个个别的交换活动中都能得到彻底执行的原则,而不是像商品交换那样,“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也就是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的阶段,发展生产力还是社会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调动社会成员劳动的积极性,以便为实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和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平等来积累条件。马克思正是把按劳分配作为一种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制度来加以阐发的。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发展阶段中,“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原则“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劳动能力的概念,并认识到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个别劳动者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的决定性因素。为了激励劳动者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既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又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那么,什么是劳动能力,又如何提高劳动能力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深刻理解劳动这一概念,并从对劳动概念的深入剖析中找到提高劳动能力的方式与途径。
主观与客观两种角度的劳动能力衡量标准及其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劳动的概念,“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是一个主体自觉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这样,对劳动能力可以从主体和客体两个角度来认识。
从主观方面看,劳动是“人自身的活动”,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劳动者的肢体、头脑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程度标志着劳动量的多少。劳动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的肢体、头脑能够承受多大的耗费。由于不同个人之间的生理差异,比如体力支出,有些劳动者的四肢较为强壮,能承受较繁重的搬运任务,而有些劳动者肢体较为瘦弱,只能承受少量的生理耗费。这样,不同劳动者的生理耗费耐受能力就成为其劳动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劳动能力强的人就是能够付出较大生理耗费的。如果不考虑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等客观方面,仅仅从劳动者这一主观条件出发,劳动者付出的生理耗费便是劳动的内涵和决定劳动数量的因素,劳动者自然躯体的强壮程度是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关键因素。
从客观方面看,一切劳动“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他生产使用价值”。任何劳动都是以改变劳动对象为目的,劳动对象的改变程度是标志劳动者劳动能力高低的因素。生产的使用价值越多,说明主体的劳动能力越强。这样,主体劳动能力是以客体的改变程度来衡量的,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是以生产的使用价值的数量来衡量和表现的。在同样的时间内生产出同样的产品,就表明主体具有相同的劳动能力。在相同的时间内,一个劳动主体生产的使用价值是另一个劳动主体的二倍,就说明前者的劳动能力是后者的二倍。在这里,完全以外在的、客观的劳动对象的改变程度作为劳动能力的评判标准。在这种评判标准中,劳动资料是作为劳动者的主观因素发挥作用的,是劳动者的肢体的延伸。正因为如此,劳动资料所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作为主体劳动能力提高的表现形式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借用的自然力是被看作劳动者主体的因素而发挥作用的。
由于对劳动能力的两种不同的考察角度,将会影响到按劳分配的分配标准及分配结果。任何一种宣称按劳分配的理论都必须首先明确,按劳分配中的“劳”这个标准究竟是坚持劳动者的生理耗费数量为内涵的主观角度还是使用价值数量为内涵的客观角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按劳分配原则无疑是以劳动的主观标准为依据的。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时付出的生理耗费是决定交换的尺度,这种衡量方式充分保证了不同劳动者的平等性。但是,这种衡量方式也存在着另一方面的局限,那就是没有考虑到相同生理耗费所产生的使用价值方面的差异。对这种差异的忽略将造成社会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可以设想,即使是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中,在同一行业内,往往会存在若干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如果各家生产单位所采用的技术条件是完全相同的,那么,每一件产品包含有相同的劳动量,一个生产者凭劳动证明来领取他所需要的这类产品,领到哪家单位生产的都无所谓,因为各件产品都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包含的劳动量都相同,不会影响到交换比例问题。如果各家生产单位所采用的技术条件不一致,其中一家生产单位刚刚发明了一种新的机器设备,这种机器设备能够将劳动效率提高一倍,也就是说,这家单位生产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只有其他生产单位的一半,那么,劳动者凭借劳动凭证领取这种产品时,如果领取的是采用先进技术的单位生产的产品,交换数量就会翻倍;如果领取的是其他单位生产的产品,就会按照原有数量给付。这样就势必会造成劳动交换过程中的矛盾。劳动者付出同样的劳动却交换回来不同数量的使用价值,相信任何一个普通的劳动者都会争相领取采用先进技术的单位生产的产品而拒绝领取使用落后技术的单位生产的产品,这样也会形成部分产品供不应求和部分产品供过于求的局面。在人类社会中,等量使用价值得到等量价值承认是贯穿任何社会的一般交换规律。主观角度为标准的等量劳动交换因违背这个一般性规律而难以得到贯彻和真正的落实。
我们必须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最大动力,而任何先进生产技术在社会中的推广应用都会有一个过程,都会产生率先使用新技术与尚未使用新技术的企业间在生产效率方面的差别,形成产品的个别劳动量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只有先进技术在整个行业普及时才会消失。但是,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又是不断产生和发展的,一项新技术尚未在全行业普及的时候,很可能更新的技术又出现了。这就必然造成社会生产的技术条件多层次化、复杂化的局面,造成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实现困难。如果不论技术先进与否,硬要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那么,发明、使用先进技术的单位并不能从新技术的使用中得到好处,还要承担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本,那就会大大降低他们研究和使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从而造成技术进步的缓慢,甚至停滞。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企业没有科技创新积极性便是这种分配机制的必然结果。马克思设计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分配原则的目的就是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动力。然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也是一种重要的因素,当一种分配制度产生了不利于科技进步并进而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结果时,其目的与手段就出现了错位,产生了“悖论”。
如果按照客观的劳动标准来进行劳动交换,同等使用价值得到同等价值承认,会促进技术的进步,但是同样的使用价值中所包含的价值却不相同,甚至差别巨大,完全按照这种标准来进行社会分配,必然造成不同劳动者之间的不等价交换和剥削的重新产生及贫富差距的扩大。等量使用价值给予等量价值承认,同类使用价值只有一个劳动量,那就回到了马克思分析的商品生产中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问题。商品经济形式的复苏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论述过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的问题。由于不同的人的劳动能力的差异,抚养人口多少的差异等因素,会造成“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比另一个人富些”。但是,马克思认为,“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虽然马克思看到了贫富差距产生的必然性,但他并没有对贫富两极分化局面的出现表现出任何担心。原因在于,根据劳动的主观衡量标准进行按劳分配,根本就不会出现巨大的贫富差距。因为就主观的劳动标准来说,劳动表现为人的生理耗费,不同个人之间虽然具有不同的生理耗费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并不会形成巨大的差别,也就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贫富两极分化的严重局面。
劳动的主客观标准的综合统一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体系的完善
在主观和客观两种不同的劳动衡量标准下,劳动资料具有不同的属性。依劳动的主观标准来看,劳动资料属于劳动的客观方面,劳动资料的技术水平高低并不影响劳动者主体进行劳动时所产生的生理耗费,与劳动量的大小无关,与按劳分配中的“劳”无关。而从劳动的客观标准来看,劳动资料的技术水平是影响使用价值数量的重要因素,自然就成为决定劳动能力高低和影响劳动者劳动量大小的重要因素。
实质上,劳动资料既具有某种主体性,又具有某种客体性。“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取得物或物的综合体”。就主体性来说,劳动资料的技术平的提升,是人类脑力劳动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运用,是人类脑力劳动能力提高的结果。但是,另一方面,劳动资料又是以脱离劳动者的某种客观的形式存在着,因为脑体分工,提高生产资料的技术水平的脑力劳动者并不就是实际生产活动中应用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劳动者的分工使劳动的主体成为社会化的人类群体,任何个人都不能作为完整的劳动主体而存在。只有联合起来的人类集体才能够成为全面的劳动者主体。但是,分配时所要考察的主体却是作为局部和部分的个人这个不全面的劳动主体。这就必然使劳动资料在不同的划分中呈现出二重性。这样,任何一种单纯凭借主观劳动标准或客观劳动标准的按劳分配方式都会出现偏颇,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造成重大的消极后果。
马克思从主体角度来度量劳动,为的是给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理论基础,为的是解决人的平等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劳动衡量标准将会在生产还不发达的社会发展阶段造成技术进步的某种障碍。就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来说,社会发展所主要依靠的不是增强人们的劳动强度,增加人们的生理耗费,而是依靠科学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依靠科学技术来实现生产力的提高,将人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人们的休闲和自由时间的增加程度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的评判标准。平等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不可偏废的重大价值目标,但是,无论是从主观角度还是从客观角度,任何一种片面的劳动衡量标准都会产生实现一种价值目标的同时阻碍另一种价值目标实现的困境。从劳动的客观角度衡量的按劳分配,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但也会造成人的平等原则实现上的困难;从主观角度衡量的劳动评价标准实现了劳动者的平等却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将劳动的主观性质与客观性质结合统一,既要考虑劳动的主观性质,也要考虑劳动的客观性质,既要有利于促进技术的充分发展,又要不断实现人的平等。这就需要在确定分配制度时树立一种系统论的思维方式,确立综合的观念,将分配制度设计成一套相互配合、各有侧重的制度体系,而不是将分配作为一种简单的、单一的,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达到全部目的的简单方案。通过复杂的、多层次的分配制度的确立,将不同的制度安排赋予不同的目标定位,来实现社会主义多种价值目标的实现。通过市场机制,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遵循同样使用价值获得同样价值承认的规律,给予科学技术的发明和使用者更多的价值回报,实现对科技进步的激励功能。商品社会价值与其个别劳动之间可能存在巨大的差额,并由此产生不等价交换并影响平等目标的实现,这个任务将通过二次分配来完成。以税收、社会保障等为主要形式的二次分配将充分考量社会不同阶层成员的平等性要求,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生活、生产条件为己任,对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不同劳动形式之间的不等价交换结果予以调整和校正。“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是马克思是对自发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关系的精辟论述,随着人类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支配能力的提高,人类社会从总体上调节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能力也在大大增强,社会分配可以和生产条件出现某种程度的分离。人类社会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方式方法,对市场经济的一次分配进行调控,然后再通过二次分配,对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结果再进行某种符合社会需要的调节控制,从而既保证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实现人类的平等,使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平等等多方面目标的共同实现。